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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179号伍智杰与韦炜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0 17:3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7179号


韦炜(住所地奥奇丽路38号2单元504房):

  本院受理伍智杰与韦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7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500元及利息(利息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