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045号
卢志荣:
本院受理刘沛健与卢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12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卢志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6500美元给原告刘沛健,并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人民币44937.7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
电话:83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