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122号
刘永国:
本院受理蒋庆海与刘永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永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2000元给原告蒋庆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
电话:83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