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235号
梁嘉颖:
本院受理原告陈资源诉被告梁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8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嘉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资源偿还借款9500元。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嘉颖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陈资源预交,原告陈资源同意由被告梁嘉颖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陈资源。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余洁、巫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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