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3971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均南信用卡纠纷

2022-02-10 17:3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971号


梁均南:

  (2021)粤0105民初2397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梁均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梁均南(男,1968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罗定市罗城镇北区居委人民北路161号202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9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梁均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58108.23元、利息16678.17元、违约金6922.99元、手续费0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本案受理费922元,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8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