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898号
周军亮:
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军亮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周军亮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8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军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3.0423平方米的标准计)及支付逾期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欠费次月的第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每日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以被告所欠的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周军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13.0423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