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831号
苏逸麟(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15号506房):
本院受理的梁奇生与苏逸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1840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A6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电话:8300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