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776号
陈炎年: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胜诉被告陈炎年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粤0105民初10776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炎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金胜支付代偿款440234.74元,并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从2021年5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林金胜(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2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21年5月13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40234.74元为基数计付利息);二、被告陈炎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金胜支付代付执行费518元;三、驳回原告林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70元,由原告林金胜负担659元,由被告陈炎年负担7911元。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涂广洪、贾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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