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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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范咏希与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婉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签订的《京翰教育辅导协议》,并要求各被告返还34000元,并以3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赔偿原告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A6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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