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490号
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9号102房)、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佳玲诉被告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490号】,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按照原告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402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9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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