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918号
罗松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彬诉被告罗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民初10918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松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凯彬清偿尚欠货款110000元;并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上浮50%,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张凯彬。本案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罗松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涂广洪、贾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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