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37号
曾焱群:
本院受理原告杨超明诉被告曾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59546元及逾期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4月2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许丽群、程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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