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7800号
庄裕君:
本院受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庄裕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7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庄裕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浩支付工程款120561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561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周浩,利息总额以120561元为限。二、本案诉讼费用3103元(其中受理费1772元、保全费1331元),由被告庄裕君负担。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余洁、巫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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