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416号
叶志强: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416号原告张冰诉被告叶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5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800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定制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236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主审法官:杨斯淼 电话:020-8300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