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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076号杨小芳与谢昀辑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0 18:1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076号


谢昀辑:

  原告杨小芳诉被告谢昀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5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昀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小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为标准,从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昀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郑晓婷、黎千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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