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5433号
许正炎:
本院受理原告许正兰与被告许正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1500元、利息、诉讼保全费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2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范卫民、蔡润芝
电话:020-8300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