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457号
胡秋玉、曾宪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胡秋玉、曾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4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胡秋玉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秋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259.48元及手续费15000元,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9元,由被告胡秋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唐娜、邱琬婷
电话:020-830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