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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8033号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一丁、李嘉瑜与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2022-02-10 18:1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8033号


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二被告返还已收的股权转让款49万元及相应利息138438.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共计2171天,请求支付之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电话:83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