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069号
梁宇超、何建兴: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069号原告吴红梅、陈尚敏诉被告梁宇超、何建兴 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原告拥有广州市越秀区仙湖街108号801房的使用权至各被告完全履行(2021)粤0104民初12269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16:00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戴鹏、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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