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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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开淦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38668.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10时15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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