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2688号
罗中傲、吴泳欣:
本院受理的覃佰潮与罗中傲、吴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1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739.74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22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刘婷、伍耀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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