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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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勇与被告Dang Xuan Hoi与第三人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广州市荔湾南岸路67号荔湾南湾F38号车位归原告所有;2.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协助原告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南岸路67号荔湾南湾F38号车位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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