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400号
广州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百草苓(广州)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现因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广州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49号负一层肉菜市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0914号,下文简称:案涉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物权侵害;2、判令被告广州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拆除搭建在案涉不动产范围内南边通道上长5.8米、高1.9米的玻璃门及通道上的自砌墙体,恢复案涉不动产通道原状,以排除对案涉不动产通道的封堵和对通行的妨碍,并向原告返还其所侵占的案涉不动产区域;3、判令被告广州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暂计人民币1006614元(按照1864.1平方米、135元/㎡/月的租金标准计算经济损失,从2021年9月起计至被告拆除玻璃门及通道上的自砌墙体,返还侵占案涉不动产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2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徐娟、罗婧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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