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431号
梁伟民、梁雅颖:
本院受理原告杨烽与被告梁伟民、梁雅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伟民(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被告梁雅颖(女,1997年9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2022)粤0104民初44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5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6917.16元;3.被告一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4.被告二对前述三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烽撤诉处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梁伟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梁雅颖。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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