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6617号
何凤燕: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6617号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成才、何凤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成才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592886.4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以尚欠的代偿款592886.4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起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成才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元;三、被告何凤燕对被告黄成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凤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向被告黄成才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7元,财产保全费3715元,合共8842元,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元,被告黄成才、何凤燕共同负担8820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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