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594号
黄倪涵: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594号原告广州鹿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倪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鹿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鹿头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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