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259号
苏嘉俊:
苏嘉俊(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单边巷 14 号 102 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诉被告苏嘉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苏嘉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86720.31元、利息124771.96元、滞纳金2495.17元,以及从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负担2249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杨曼、颜姣
电话:830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