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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269号傅立新、周文生、王传森、王祥华与广州海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圣彪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09 17:5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269号


广州海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8号(自编B栋)404房)、朱圣彪(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凤岗镇横岭村枫树塘24号):

  本院受理原告傅立新、周文生、王传森、王祥华诉被告广州海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圣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四原告支付货款31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1322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为2459.82元)合计33781.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被告广州海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圣彪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1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海珠区法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伍婧楚
电话:8300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