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391号
烟台映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滨海景区'7-42F)、苏迎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河南崖60号内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奥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7822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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