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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143号张芮与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李小静、广东树童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海珠第二分公司、广东景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2-09 17:5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143号


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301)、李小静(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新光城市花园花影2街7号)广东树童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海珠第二分公司、广东景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两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54、156号二层自编02):

  本院受理的张芮与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李小静、广东树童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海珠第二分公司、广东景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合同内培训款共计69800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按合同赔偿停课的课时损失,698元每月,从2021年10月8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停课损失,暂计算到半年停课赔偿2022年4月8日,4188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2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