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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127号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2-02-09 17:5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127号


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299号201自编202):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19292.72元及利息(分别以6294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以7192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78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8005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2603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存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3元、保全费2275元,由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郑素梅、刘姗
电话:8300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