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71号
梁丽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梁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执保1225号】,异议人李德文于2021年12月24日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梁丽华名下位于太和镇清新大道12号新亚时代城A1幢301房占有的产权份额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黄洋洋
电话:020-83005679、8300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