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930号
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蔡颖宜诉被告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颖宜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234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给原告蔡颖宜;二、被告吴世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世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6710元,由两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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