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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特25号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2022-02-09 17:4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特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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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称:退休职工邓绍祥(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3409275118,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岗四巷16号之四101房)于2016年11月29日死亡,生前为广州市人民造纸厂职工职员,根据《移交协议书》于2010年11月1日移交申请人管理,其《人事档案》显示终生无子女配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其遗留下的财物及孳息,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故请求判决认定邓绍祥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4776 4140 0010 0171 62账户余额、建设银行账户3321 6699 8012 0383 924账户余额、工商银行账户3602 0139 0100 0690 281账户余额、工商银行账户3602 0284 1600 0003 448账户余额、中国银行账户4776 4140 0700 0900 0101 53账户余额、工商银行账户3602 0615 1600 0222 149账户余额、农业银行账户4404 8800 4400 2914 5账户余额、留存现金795.1元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凡认为对上述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及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怡然、何宇锋
电话:83005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