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586号
陈建龙:
本院受理原告罗滨诉被告陈建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罗滨医疗费、交通费1624.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
电话:830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