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9893号
北京麒坤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吴满珊诉被告北京麒坤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麒坤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满珊退还投资款42049元。
本案受理费851元,由被告北京麒坤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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