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590号
潘民臣:
本院受理原告钟启兴诉被告潘民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5民初10590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民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启兴清偿尚欠货款96800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以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以1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以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以3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以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以5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以6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以7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3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 (LPR3.85%的 4倍)计算;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以8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以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以9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1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6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本案受理费5944元,由被告潘民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涂广洪、贾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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