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0103号
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吉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李云锋诉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吉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云锋返还会员费2358元及课程费10494元;二、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吉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9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电话: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