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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990号PUMA SE(彪马欧洲公司)与李俊波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02-09 17:4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6990号


李俊波:

  本院受理PUMA SE(彪马欧洲公司)与李俊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699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李俊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0元;二、驳回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负担4924元,被告李俊波负担132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