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2774号
姚文健:
本院受理张杰与姚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姚文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杰清偿借款本金48500元,并按年利率4.25%计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17元(受理费1012元、财产保全费50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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