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7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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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770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判文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
电话:83005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