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15302号黄汉钊与吴蓉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09 17:2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5302号


吴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23号804房):

  本院受理黄汉钊与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5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52000元给原告,并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15.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2000元,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766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3304元,财产保全费1294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