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038号
陈国瑞、肖莹: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1038号原告邓科与被告陈国瑞、肖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43507.87元;2、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其中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当期利息为18284.69元;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143507.87元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4日,共686天,因被告后续共还款96435.46元,优先抵扣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后合计为426528.81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4、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2号507房行使抵押权,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罗洁、蔡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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