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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817号古治明与杨海英、陈翠梅、刘丹、CHAN YEW CHIN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09 17:2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817号


杨海英、陈翠梅、刘丹、CHAN YEW CHIN: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817号原告古治明与被告杨海英、陈翠梅、刘丹、CHAN YEW CHIN(陈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杨海英(女,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陈翠梅(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刘丹(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CHAN YEW CHIN(陈有清)(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马来西亚国籍人,证件号码:A37724906)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杨海英、陈翠梅、刘丹、CHAN YEW CHIN(陈有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547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欠付货款为基数,以年利率4.05%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加收50%,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CHAN YEW CHIN(陈有清),你方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答辩期为送达后三十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杨海英、陈翠梅、刘丹,你方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答辩期为送达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程韵珊、卢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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