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6404号
毕思陆 BISHNU KUMAR SHRESTHA:
本院受理原告钱萍凤与被告毕思陆(BISHNU KUMAR SHRESTHA)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0104民初2640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对共有的房屋广州市恒福路45号401房产进行分割,分割方案为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向被告按照被告产权份额进行补偿;2.被告与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将被告占有的广州市恒福路45号401房的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0104民初26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不依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朱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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