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2939号
刘超然:
本院受理了(2022)粤0104民初2939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刘超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笔保险赔偿款105000元、105041.66元,共计210041.6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5041.6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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