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9196号
龚日芳:
本院受理蔡开明与龚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196号民事上诉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蔡开明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龚日芳承担。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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