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9983号
张宇晖:
本院受理原告方颖良诉被告张宇晖、陈嘉敏、第三人董合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宇晖名下价值666900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陈婉君、王醒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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