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163号
梅利刚: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163号原告周韬诉被告梅利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元及支付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赖丽恂、麦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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