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6607号
陆淑锐、陆燕妙:
本院受理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淑锐、陆燕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淑锐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95203.9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陆燕妙对被告陆淑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燕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陆淑锐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元,被告陆淑锐、陆燕妙负担4569元;财产保全费3266.08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元,被告陆淑锐、陆燕妙负担3189.08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